首长负责制是否就是有效率的,集体负责制是否就是没有效率的? 这种简单的思维模式往往遮蔽了精细化的理论思考。
但这些临时性措施并不能缓解法院的窘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法院审判,这就是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法庭辩论远比程式化的走过场有活力。
不过,如同很多制度学派的文献指出的,法院处于一个相对广泛的治理体制之内,法院制约着其他部门,也被其他部门所制约。[11]参见王庆、万发周、仲崇山:《睢宁规定民告官一把手需出庭,两次不出庭免职》,载《新华日报》,2011年5月31日,载中国共产党新闻网http://cpc.people.com.cn/GB/64093/82429/83084/14781269.html,2012年5月13日访问。换句话说,法院积极响应看似与司法独立相冲突的大调解的号召,获得了更多的权力。根据省委政法委书记的介绍,在考核项目中,3分已经是单个条目的最高分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有力地推动了依法行政的发展。
[13]参见徐育等:《聚焦行政首长出庭应诉T市现象》,载《×省法制报》,2010年8月20日。[10]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之间,缺乏直接对话、交流与沟通的平台,往往导致双方隔空喊话,互有苦衷,但却不得要领。
并且,审务公开与审判公开都是司法民主化的要求,二者不可偏废。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必要的司法救助,决定诉讼费的减、缓、免除,必须公开司法救助的对象、条件和程序。审务公开的内容具有整体性而非个案性。另外,建议将该法第7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律公开进行。
一是提出了审务公开的概念。对一个组织的神秘感与对这个组织成员的神秘感是联系在一起的。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多项司法文件,对上下级法院关系、合议庭职责与院庭长指导监督、禁止违规过问案件等予以规范,都体现了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符合审判规律,是推进审判管理的重要依据。管理即行政,审判管理权的行政性质不言自明,但审判权与行政权有本质不同,审判权不可能衍生出带有行政性质的审判管理权,故第一种观点不成立。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一般是个案的、事后的,而且必须依法、依程序进行①。(三)三五改革阶段:审判管理整体提升和审务公开明确推行2008年以来,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相对不足的矛盾较为突出。
①法院在审判质量、效率、效果方面采取的管理措施,也应该及时向社会公开,包括审判管理计划和管理措施。审判指导意见具有存在的必要性。向社会公开关于法院工作的方针政策、规范性文件和审判指导意见、非涉密司法统计数据及分析报告。《二五改革纲要》还推出了几项具体的措施,落实审务公开或者为审务公开创造条件:(1)完善人民法院自觉接受权力机关监督的方式、程序,健全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批评、建议的制度,完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法院审判以及人民法院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等制度。
随着审判管理从法院行政管理独立出来,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逐步推进完善,审务公开获得自己的领地成为可能。因此,合理协调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的关系,是保证审判权独立行使的关键所在,是科学构建审判管理制度的核心问题。
首先,它是因地制宜规范司法行为的需要。对已经宣判的,则应侧重于判后答疑,公开案件判决的推理过程。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第11条,就作出了如下授权: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一般案件实行合议庭审判。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在全国大法官专题研讨班上就审判管理问题专门指出:审判管理只是一种工作方法,是一项工作措施,是为审判工作服务的,必须紧紧围绕审判工作这个中心来展开。作为单一制国家下的法院体制,地方法院只是国家设在地方上的审判机关,统一实施国家法律。因为审判管理必须坚持依法管理,所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属于管理依据。公布了监督电话和院长邮箱。
从道理上讲,越是透明公开,人们越会多一分信任,即使公开的内容的确存在一些问题,人们也会有所原谅②。(4)司法亲民活动,如院长接待日、公众开放日等,应当将相关安排事先公开,便于公众参与。
可见,审判权是一项裁断性的国家权力,以实现案件裁决的公正为首要价值,同时兼顾效率。二、从无到有:审务公开的发展历程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法院采用彻底的行政化管理模式,法院在整个构成和运作方面与行政机关在体制构成和运作方面有着基本相同的属性,是按照行政体制的结构和运作模式建构和运行的。
审务公开其实是一个信息传递的过程,选择不同的信息传播方式会给传播者带来不同的效果,也会给接受者带来不同的结果②。审务公开和审判公开都属于司法民主的范畴,但二者追求的直接目的并不相同。
法院如何处理此类领导关切的过问,不是一个纯粹的技术问题,有时还关系到是否尊重上级或者地方领导,是否听取群众的呼声,是否愿意虚心接受监督这样的政治性问题。具体而言,这一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一五改革阶段:审判管理趋于独立但无审务公开在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过程中,审判工作的行政管理模式,不适应审判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严重影响人民法院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审判指导意见是什么?我国《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都没有规定该概念。案件审理进程只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公开,不应当只限于民事案件,或者只限于一审案件。
法院出于提高司法公信度的目标和回应司法民主化的社会需求,在信息技术条件的支撑下,自觉认识到审务公开的社会价值,审务公开得以孕育、诞生和发展。四级法院由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组成。
公开重大案件的审判情况、重要研究成果、活动部署。以法官和合议庭为裁判的基本决策主体。
(5)其他应当公开的,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维护法院形象的管理活动。以庭审和听证所查明的事实为裁判根据。
① 违反规定程序过问案件中的过问一词,是取干预之义,是指权力地位居上者对法官作出的一种指令。审判管理实践中存在的上级法院或本院领导对裁判的违规干预、案件请示审批以及院庭长签发判决书等问题,实质上都是案件裁判权归谁行使的问题。《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和《司法公开规定》所指的违反规定程序过问案件,其主体应当不限于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法院工作人员,可从更为宽泛的视角予以界定。以合法公正为核心评价参数。
与此同时,一些地方法院探索建立审判流程管理制度,由立案庭根据各类案件在审理流程中的不同环节,对立案、送达、开庭、结案等不同审理阶段进行跟踪管理。过问一词,有了解情况,参与意见。
汇编的案例相关信息,如提起诉讼的情况、案件数量、诉讼性质、诉讼标的的数额。涉及的内容有:建立并细化与案件审理、审判权行使直接相关事项的管理办法。
某些法院提供的影像文件的副本。将这两个方面做比较可看出,对当事人公开是保证程序公正的底线性要求,对社会公开于程序公正而言不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能做到程序公正。